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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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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市场管理,近日,市建设局发出通知,于3月底前完成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

  据悉,凡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站,包括储配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以及管道供气瓶组间均列入此次检验工作范围。检验内容包括气站的重要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条件。检验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各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对经检验达不到经营条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中止气站的燃气经营活动。

  据了解,燃气销售点不列入此次检验工作范围,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燃气销售点均可继续经营,但必须开展安全检查。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将在开展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的同时,必须组织对燃气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燃气销售点设点条件调研,为将现有住宅楼下销售点过渡为符合安全要求的瓶装供应站打下基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市建设局综合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