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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接市财政局通知后,我办立即对原有征收办事指南、退费告知等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并严格按市财政局要求,停止对在建工程项目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装办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