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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公布 (市交易中心)
汕头市四沟“黑臭水体”整治及水质提升设计施工总承包
问题1 | 联合体单位所提供的所有人员是否需要带其职称证、岗位证及近六个月社保证明的原件?请招标人明确答复 |
回答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2 | 我司为省外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是否需要进粤备案? |
回答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3 | 联合体单位投标人封面和投标函格式中没有给联合体各方盖章的地方,是不是封面和投标函只需要盖牵头人单位章及牵头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
回答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4 | 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每一页是否只需盖牵头人单位的公章? |
回答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5 | 1、设计方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包括其社保证明为其下属分院(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某市分院),符合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吗? (注:本部和分院为同一法人代表) 2、招标文件中第104页的质量保修金为5%,第110页的质量保修金却为3%,前后不符合 3、第107页中的预付款保函为合同价的30%,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两者不一致是否正确 4、评标办法中的2.1.2资格评审标准中与招标人的厉害关系参照“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投标单位之间的关联性参照“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里没有1.4.3和1.4.4 |
回答 | 问题1:投标人拟派项目人员为投标人分公司在职人员的,视为投标人企业在职人员,即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分公司在职人员可视为投标人企业在职人员。 问题2:质量保修金额以合同调整价工程费用的3%为准。 问题3:招标文件第107页14.2.3修改选择为“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问题4: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有1.4.3。招标文件第15页1.4.3.4修改为1.4.4 |
问题6 | 1、设计方在此项目期间公司信息有发生变更,即某某设计院变更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公司目前处于这个阶段当中,其公司人员的相关证书等公司部分资料还是以公司以前的名称,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文件或者说明函之类的文件 2、招标文件上要求设计单位的人员为市政给排水工程专业,这边提供的高级工程师的专业名称为给排水工程,符合要求吗 |
回答 | 问题1:人员相关证书必须在企业信息变更完成后30日内向证书管理部门申办信息变更,提供证书管理部门受理回执或受理说明,否则视为无效证书。 问题2:招标文件第4页 3.2.1及第7页2.1修改为:“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者具备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格”;第18页⑤修改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近六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
问题7 | 设计方在此期间公司信息有发生变更,即某某设计院变更为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公司目前处于这个阶段当中,其公司人员的相关证书等公司部分资料还是以公司以前的名称,提供工商局信息变更说明,能否满足需求 |
回答 | 详见 汕建交(2017)99-6。 |
问题8 | 汕头市市政工程维修中心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汕头市四沟“黑臭水体”整治及水质提升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2.3 综合评分因素目下 “设计单位承担过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专项)科研课题的(提供科研课题合同),牵头单位每项得5分,非牵头单位每项得2 分,最高得10 分?!蔽曳饺衔赜谇M返ノ坏谋硎霾还谎辖鳌!扒M返ノ弧闭返谋硎鲇ξ? (1)课题的组织单位,为住建部(简称甲方)。 (2)课题的责任(或承担)单位为乙方。乙方具体是干活的,承担责任的,是这个科研课题的责任(或承担)单位,均可认为是牵头单位,因为课题还有其他企业作为配合方。 |
回答 |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如国家住建部、环保部、发改委)组织的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专项)科研课题的,具体责任(或承担)单位均视为牵头方。 |